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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规〔2022〕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东丰县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十九届MD174苏蜜清歌苏视频2022年度第十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MD174苏蜜清歌苏视频
2022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丰县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我县良好的人才环境,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好东丰县人才公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县委、县政府为我县引进的各类人才在东丰县就业创业期间提供的政策性周转用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按照“政府主导、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模式进行分配和使用管理。配备床、衣柜、餐桌、电视、冰箱、洗衣机、厨卫用具等生活必需的设施,以满足拎包入住为标准。
第四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住建局负责制定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人社局牵头负责受理申请入住人员的人才类别认定,公寓的分配,公寓申请、退出、收回等相关审批工作;
县住建局牵头负责人才公寓房源建设,经费预算,人才公寓资产管理、维修、维护等工作;
用人单位负责与申请人签订《东丰县人才公寓使用协议》(以下简称《使用协议》),办理入住、收取押金、日常管理、办理退房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人才公寓建设所需相关经费的拨付和管理;每年设立“人才公寓专项维修基金”3万元,用于人才公寓家电、厨卫用品等日常维护;
县审计局负责人才公寓运营账目的审计工作。
第五条 申请条件和范围:人才公寓的申请使用对象为通过人才引进方式引进的服务我县重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E类及以上急需紧缺人才,本单位(公司)无公寓(宿舍)且在我县城区内无住房,可连续三年免租金入住人才公寓。
第二章 申办程序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内部各类人才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单位对人才公寓的实际需求,核实相关情况后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县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备案。
第七条 申请使用人才公寓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一)《东丰县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附件2);
(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县不动产管理部门开具的本县无房产相关证明;
(叁)公司引进人才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县人才办专项招聘及人才编制池引进的人才需提供《人才专项招聘人员审核备案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引进人才为专业技术技能人才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高层次人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吉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对应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东丰县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负责与人才签订《使用协议》,并收取押金3000元,凭《使用协议》及押金凭证复印件与县住建局沟通入住事宜,相关复印件同时报县人社局备案。
第九条 人才公寓根据房源情况,采取抽签方式公平分配,并综合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引进时间等因素进行排序,轮候分配。
第三章 住宿标准
第十条 经我县认定的人才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不再享受相关住房补贴政策。
第十一条 申请人须按《使用协议》要求及时缴纳水电费、物业费、网费和取暖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入住期间变更工作单位,但仍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重新办理入住手续,入住时间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申请人入住期间,公寓设施物品有丢失或人为损坏情形的,应按价赔偿,用人单位对申请的人才公寓使用情况负有监管和连带责任。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应主动申报并及时腾出人才公寓住房:
(一)经审核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二)《使用协议》到期的;
(叁)已在镇内购买住房(包括入住人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单位已安排其它住房的;
(四)已不在东丰县工作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居住的,工作单位变更且未重新办理住房手续的;
(五)其它需要退出的情形。
第十五条 退出人才公寓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用人单位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填写《东丰县人才公寓退出申请表》(附件3);
(二)审核。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委组织部联合验房合格后,用人单位与人才终止《使用协议》;
(叁)退出。用人单位需督促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水电费、物业费、网费和取暖费等费用,并腾出人才公寓住房。退出的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终止《使用协议》,责令申请人腾退人才公寓住房(退出流程参考第十五条)。申请人逾期拒不腾退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追究违约法律责任:
(一)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人才公寓居住的;
(二)转租、出借、私自调换住房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叁)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公寓设施的;
(四)不配合人才公寓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它不适合继续入住人才公寓的情形。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用人单位负责人在人才认定、房源分配过程中应廉洁奉公、依法办事。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购买政策
第十八条 三年住宿期满且符合人才聘用条件的,可申请以棚户区安置市场价格购买所住房屋,购买政策参照《东丰县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20〕10号)精神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丰县对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东发〔2021〕27号)中包含的人才类别。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