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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县司法局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2021年调整)

 

东丰县司法局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2021年调整)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别

实施主体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

吉林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

 

行政奖励

东丰县司法局

《司法部对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司发通[1997]107号)、《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吉政发[2001]39号)  第四条 行政奖励项目分为定期奖励、不定期奖励和专项奖励。(一)定期奖励,是指对全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全省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励。

1、审查
2、受理
3、决定

《司法部对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司发通[1997]107号)、《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吉政发[2001]39号)  第四条 行政奖励项目分为定期奖励、不定期奖励和专项奖励。(一)定期奖励,是指对全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全省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励。

2

吉林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

吉林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

行政奖励

东丰县司法局

《司法部对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司发通[1997]107号)、《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吉政发[2001]39号)  第四条 行政奖励项目分为定期奖励、不定期奖励和专项奖励。(一)定期奖励,是指对全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全省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励。

1、审查
2、受理
3、决定

《司法部对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司发通[1997]107号)、《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吉政发[2001]39号)  第四条 行政奖励项目分为定期奖励、不定期奖励和专项奖励。(一)定期奖励,是指对全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全省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励。

3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行政给付

东丰县司法局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4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行政给付

东丰县司法局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5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东丰县司法局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6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东丰县司法局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7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东丰县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1.受理事项:人民调解组织负责受理。 2.审查事项:基层行政机关负责审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8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东丰县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1.受理事项:人民调解组织负责受理。 2.审查事项:基层行政机关负责审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9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东丰县司法局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受理事项: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2.审查事项: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查。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0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东丰县司法局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受理事项: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2.审查事项: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查。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1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行政给付

东丰县司法局

1.《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2.《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3.《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4.《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5.《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6.《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7.《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1.受理责任:对请求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受理。2.调查取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取证。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法律援助材料项进行审核,写出审查意见。4.确认责任:负责人对接待人员的审查意见进行确认。及时作出给予法律援助或者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5.告知责任:对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6.事后监督责任: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给予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该法律援助机构的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复议。7.执行责任:案件受理之日。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2.《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3.《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4.《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5.《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6.《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7.《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12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行政给付

东丰县司法局

1.《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2.《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3.《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4.《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5.《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6.《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7.《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1.受理责任:对请求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受理。2.调查取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取证。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法律援助材料项进行审核,写出审查意见。4.确认责任:负责人对接待人员的审查意见进行确认。及时作出给予法律援助或者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5.告知责任:对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6.事后监督责任: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给予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该法律援助机构的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复议。7.执行责任:案件受理之日。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2.《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3.《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4.《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5.《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6.《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7.《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13

对法律援助申请异议的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东丰县司法局

"1、辽源市司法局对法律援助申请异议的审查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

"1、落实责任。落实辽源市司法局对法律援助申请异议的审查的规定。 2、报送责任: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辽源市司法局对法律援助申请异议的审查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14

对法律援助申请异议的审查

对法律援助申请异议的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东丰县司法局

"1、辽源市司法局对法律援助申请异议的审查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

"1、落实责任。落实辽源市司法局对法律援助申请异议的审查的规定。 2、报送责任: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东丰县司法局对法律援助申请异议的审查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

15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行政给付

东丰县司法局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1.受理事项:人民调解组织负责受理。2.审查事项:基层行政机关负责审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16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行政给付

东丰县司法局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1.受理事项:人民调解组织负责受理。2.审查事项:基层行政机关负责审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17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行政给付

东丰县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1.受理事项:人民调解组织负责受理。 2.审查事项: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18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事项名称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行政给付

东丰县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1.受理事项:人民调解组织负责受理。 2.审查事项: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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