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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o n g F e n g . G o v . C n
为依法履行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职责,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省财政厅《对于组织开展全省202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3﹞533号)要求,2023年6月至10月,东丰县财政局开展了202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
经检查表明,大部分被检查单位基本能够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了新政府会计准则及有关制度,不断细化预算编制,资产和财务管理进一步加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年度收支情况。但检查中也发现了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主要是有的单位未按规定编制政府会计年度会计报表、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应计未计固定资产(国有资产台账)等问题。
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东丰县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规定程序下达了处理决定。各被检查单位高度重视,采取补充编制会计报表、改正记账凭证、补充完善原始凭证、补记固定资产或国有资产台账、加强会计人员培训等方式积极整改,并承诺在以后工作中不再发生此类问题。
附件:202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处理及整改落实情况
东丰县财政局
2023年10月25日
附件:
202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处理及
整改落实情况
2023年,东丰县财政局派出检查组成员6人,检查了东丰县大兴镇人民政府、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东丰县农业农村局、东丰县水利局、东丰县司法局5家单位,发现违规问题金额152.04万元,处理5户。
1、东丰县大兴镇人民政府:公共基础设施与固定资产未入账,涉及金额132.52万元;应计未计国有资产台账,涉及金额1.9万元;国有资产出租未履行审批手续,涉及金额1万元;资产出租收入未及时上缴国库,涉及金额1万元。
2、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涉及金额1万元;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4.36万元
3、东丰县农业农村局: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涉及金额0.35万元;未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涉及金额1.03万元;应计未计固定资产,涉及金额0.35万元;应计未计国有资产台账,涉及金额0.35万元。
4、东丰县水利局:未按规定编制政府会计年度会计报表;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涉及金额0.1万元;应计未计固定资产,涉及金额2.3万元;应计未计国有资产台账,涉及金额2.3万元。
5、东丰县司法局:未按规定编制政府会计年度会计报表;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涉及金额3.08万元;应计未计固定资产,涉及金额0.2万元;应计未计国有资产台账,金额涉及0.2万元。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被检查单位已基本整改到位。
东丰县财政局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