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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中5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丰县大阳镇赵叁蔬菜肉食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日,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吉林省正恒检测有限公司对东丰县大阳镇赵三蔬菜肉食店经营的食用农产物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8月2日,吉林省正恒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该批次食用农产物中的芹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年8月6日向东丰镇李家新鲜蔬菜调料商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XBJ24220421242332930),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批次的芹菜进行召回并进行整改。

  2.行政处罚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6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东丰县大阳镇赵叁蔬菜肉食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叁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并不知道采购的芹菜不符合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本局亦未接到消费者购买食用该不合格批次的芹菜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叁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单位销售的芹菜属于食用农产物,保存时间短,且采购的量不大,时间间隔较久,已全部销售完,故无法召回。销售后至召回通知截止日,尚未有消费者因食用该不合格批次的芹菜后产生危害后果。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报告中承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我店会继续严格履行进销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等制度,把好进货关,不买来源不明或无合法资质的食品。同时,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指导,为大阳镇百姓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

  二、大阳镇李家蔬菜商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日,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吉林省正恒检测有限公司对大阳镇李家蔬菜商店经营的食用农产物进行抽样检测。 2024年7月31日,吉林省正恒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该批次食用农产物中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年8月2日向大阳镇李家蔬菜商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XBJ24220421242332904)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批次的姜进行召回并进行整改。

  2.行政处罚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3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大阳镇李家蔬菜商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叁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并不知道采购的姜不符合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本局亦未接到消费者购买食用该不合格批次的姜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叁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单位销售的姜属于食用农产物,保存时间短,且采购的量不大,时间间隔较久,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报告中承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我店会继续严格履行进销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等制度,把好进货关,不买来源不明或无合法资质的食品。同时,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指导,为大阳镇百姓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

  叁、东丰县横道河镇冬爽宏福蔬菜水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3日,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吉林省正恒检测有限公司对东丰县横道河镇冬爽宏福蔬菜水果超市经营的食用农产物进行抽样检测。 2024年7月31日,吉林省正恒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该批次食用农产物中的尖椒(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年8月2日向东丰县横道河镇冬爽宏福蔬菜水果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XBJ24220421242332969)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批次的尖椒(辣椒)进行召回并进行整改。

  2.行政处罚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3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东丰县横道河镇冬爽宏福蔬菜水果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叁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并不知道采购的尖椒(辣椒)不符合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本局亦未接到消费者购买食用该不合格批次的尖椒(辣椒)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叁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单位销售的尖椒(辣椒)属于食用农产物,保存时间短,且采购的量不大,时间间隔较久,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报告中承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我店会继续严格履行进销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等制度,把好进货关,不买来源不明或无合法资质的食品。同时,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指导,为丰城百姓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

  四、东丰县赵小伟水果生鲜超市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4日,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吉林省正恒检测有限公司对东丰县赵小伟水果生鲜超市经营的食用农产物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8月2日,吉林省正恒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该批次食用农产物中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年8月7日向东丰县赵小伟水果生鲜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XBJ24220421242333022)以及不合格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XBJ24220421242333022),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批次的香蕉进行召回并进行整改。

  2.行政处罚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7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东丰县赵小伟生鲜水果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叁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并不知道采购的香蕉不符合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本局亦未接到消费者购买食用该不合格批次的香蕉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叁十六条的规定,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单位销售的香蕉属于食用农产物,保存时间短,且采购量不大,时间间隔较久,已全部销售完,故无法召回。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报告中承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我店会继续严格履行进销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等制度,把好进货关。同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指导”。

  五、东丰县金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超限量冷面核查处置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东丰县金致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4月19日生产的冷面(生湿面制品),2024年6月2日,在沈阳市于洪区鑫千家惠超市,被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抽检。经抽样检验,柠檬黄,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6日对东丰县金致食品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生产公司共生产上述批次冷面(生湿面制品)200袋,货值共计货值金额170.00元。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召回不合格产物。同时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8月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东丰县金致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吉林省市场监督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序号232中违法程度较轻的裁量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70.00元;

  2.罚款5,0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170.00元。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因东丰县金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冷面前试生产了一批产物,其中使用了柠檬黄和丙酸钙,然后使用同一生产设备及设施生产此批冷面。因工人在试生产后未对机器设备进行彻底清洁,造成柠檬黄和丙酸钙成分残留,混入到冷面中。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东丰县金致食品有限公司严格控制生产过程的关键点,保证产物的质量安全。公司组织员工培训,提升素质;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责任心。公司自行召回不合格产物,产物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

  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进行反映。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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