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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检基本情况
东丰县广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月14日生产的开口松子,于2024年8月30日在上海市金山区志诚水果店,被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检。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14日对东丰县广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生产公司共生产上述批次开口松子4件(5公斤/袋),货值共计货值金额1400.00元。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召回不合格产物。同时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9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东丰县广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吉林省市场监督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序号232中违法程度较轻的裁量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00.00元;
2.罚款5,0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400.00元。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因东丰县广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开口松子在运输、储存的过程中因为保存不当,导致在抽检时出现过氧化值超标的问题,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东丰县广发食品有限公司严格控制生产过程的关键点,保证产物的质量安全。公司组织员工培训,提升素质;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责任心。公司自行召回不合格产物,产物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
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进行反映。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