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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门诊待遇
①起付标准:叁级医院年300元,二级医院年2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不设起付线。
②报销比例:
叁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在职职工报销50%、退休人员报销55%;二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在职职工报销55%,退休人员报销6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政策范围内,在职职工报销60%、退休人员报销65%。
③支付限额:在一个待遇年度内,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1000元。
(二)门诊慢性病待遇
①保障病种
一共27种。1.糖尿病;2.甲状腺功能减退症;3.甲状腺功能亢进症;4.高脂血症:5.青光眼;6.风湿性心脏病;7.高血压;8.肺源性心脏病;9.心肌病;10.慢性心力衰竭;11.心房颤动;12.冠心病;13.脑血管后遗症;14.肢体动脉硬化闭塞症;15.慢件支气管炎;16.慢性阻塞性肺溃疡性结肠炎;22.痛风;23.慢性肾盂肾炎;24.慢性肾小球肾炎;25.肾功能不全;26.前列腺增生;27.女性盆腔炎。
②起付标准:1.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2.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3.叁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400元。
③报销比例:超过起付标准后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统一为60%。
④支付限额: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单一病种最高限额标准,患多种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员,年度内医保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
(叁)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①保障病种
一共55种。1.结核;2.病毒性肝炎;3.艾滋病;4.布鲁氏菌病;5.血吸虫病;6.手足口病;7.囊虫病;8.恶性肿瘤门诊治疗;9.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10.再生障碍性贫血;11.血友病;12.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3.苯丙酮尿症;14.肝豆状核变性;15.克山病;16.精神病;17.帕金森病;18.帕金森综合征;19.癫痫;20.脑瘫;21.重症肌无力;22.白内障;23.风湿性关节炎;24.大动脉炎;25.肝硬化;26.银屑病;27.类风湿性关节炎;28.斯蒂尔病;29.系统性红斑狼疮;30.强直性脊柱炎;31.肾病综合征;32.透析;33.动静脉人工内瘘成形术;34.子宫内膜异位症;35.外阴白斑;36.肾移植抗排异治疗;37.骨髓移植抗排异治疗;38.心移植抗排异治疗;39.肝移植抗排异治疗;40.肺移植抗排异治疗;41.肝肾移植抗排异治疗;42.干细胞移植抗排异治疗;43.肠移植抗排异治疗;44.角膜移植抗排异治疗;45.胰腺移植抗排异治疗;46.冠状动脉搭桥术后状态;47.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状态;48.具有其他心脏瓣膜置换;49.痔疮;50.大骨节病;51.结肠息肉;52.胃息肉;53.直肠息肉;54.白癜风;55.肾输尿管结石。
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一致,一个自然年度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不计入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次数;前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特殊疾病起付标准补差计算。
③报销比例: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报销比例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④支付限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职工医保住院待遇
①起付标准
叁级医院:次均住院起付线1000元,年度内本级医疗机构住院超过3次,不再收取起付线
二级医院:次均住院起付线600元,年度内本级医疗机构住院超过3次,不再收取起付线。
一级医院及以下:次均住院起付线300元,年度内本级医疗机构住院超过3次,不再收取起付线。
②报销比例
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以上30000元以内的支付85%;30001元以上的支付90%。使用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费用时,先由个人先负担10%。使用双通道药品的个人先负担20%。
退休职工:起付标准以上30000元以内的支付90%;30001元以上的支付95%。使用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费用时,先由个人先负担10%。使用双通道药品的个人先负担20%。
③支付限额:7万元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待遇
①缴费标准(年):180元
②报销比例: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上1元-7万元(含本额度)为85%,7万元以上-15万元为90%(含本额度),15万元以上-43万元为95%。
③支付限额:43万元,住院与门诊特病合并计算。
职工医保异地就医待遇
异地门诊待遇:
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门诊待遇执行本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
异地住院待遇:
①跨省和跨市(州)非县域就医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市(州)内跨县域就医、跨市(州)县域就医的人员执行本地报销政策。
②跨省和跨市(州)非县域就医的转诊和急诊人员在本地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③在上述两类异地就医待遇规定外的其他异地就医人员在本地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因本人原因,应直接结算未直接结算的异地就医人员,医保支付比例在相应待遇档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异地门诊慢性病待遇:
①病种(省内)
27种。1.糖尿病;2.甲状腺功能减退症;3.甲状腺功能亢进症;4.高脂血症:5.青光眼;6.风湿性心脏病;7.高血压;8.肺源性心脏病;9.心肌病;10.慢性心力衰竭;11.心房颤动;12.冠心病;13.脑血管后遗症;14.肢体动脉硬化闭塞症;15.慢件支气管炎;16.慢性阻塞性肺病;17.支气管哮喘;18.慢性胃炎;19.克罗恩病;20.慢性胆囊炎;21.溃疡性结肠炎;22.痛风;23.慢性肾盂肾炎;24.慢性肾小球肾炎;25.肾功能不全;26.前列腺增生;27.女性盆腔炎。
②病种(省外)
2种。1.糖尿病;2.高血压。
③起付标准
1.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
2.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
3.叁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400元。
④报销比例:超过起付标准后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统一为60%。
⑤支付限额:患多种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员年度内医保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
异地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①病种(省内)
55种。1.结核;2.病毒性肝炎;3.艾滋病;4.布鲁氏菌病;5.血吸虫病;6.手足口病;7.囊虫病;8.恶性肿瘤门诊治疗;9.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10.再生障碍性贫血;11.血友病;12.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3.苯丙酮尿症;14.肝豆状核变性;15.克山病;16.精神病;17.帕金森病;18.帕金森综合征;19.癫痫;20.脑瘫;21.重症肌无力;22.白内障;23.风湿性关节炎;24.大动脉炎;25.肝硬化;26.银屑病;27.类风湿性关节炎;28.斯蒂尔病;29.系统性红斑狼疮;30.强直性脊柱炎;31.肾病综合征;32.透析;33.动静脉人工内瘘成形术;34.子宫内膜异位症;35.外阴白斑;36.肾移植抗排异治疗;37.骨髓移植抗排异治疗;38.心移植抗排异治疗;39.肝移植抗排异治疗;40.肺移植抗排异治疗;41.肝肾移植抗排异治疗;42.干细胞移植抗排异治疗;43.肠移植抗排异治疗;44.角膜移植抗排异治疗;45.胰腺移植抗排异治疗;46.冠状动脉搭桥术后状态;47.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状态;48.具有其他心脏瓣膜置换;49.痔疮;50.大骨节病;51.结肠息肉;52.胃息肉;53.直肠息肉;54.白癜风;55.肾输尿管结石。
②病种(省外)
8种。1.恶性肿瘤门诊治疗;2.透析;3.肾移植抗排异治疗;4.骨髓移植坑排异治疗;5.心移植抗排异治疗;6.肝移植抗排异治疗;7.肺移植抗排异治疗;8.肝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摆345678统称为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闭
③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一致,一个自然年度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不计入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次数;前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特殊疾病起付标准补差计算。
④报销比例: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报销比例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⑤支付限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