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D o n g F e n g . G o v . C n
东政征〔202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对于东丰县新能源乡村振兴2.29万千瓦风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项目基本情况
1.批准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吉自然资耕函〔2025〕135号
3.批准时间:2025年6月19日
4.批准用途:工矿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为东丰县沙河镇宏升村村民委员会,位于沙河镇宏升村。地类及面积为农用地0.1247公顷(其中旱地0.0331公顷、其他林地0.0030公顷、乔木林地0.0155公顷、农村道路0.0731公顷)、未利用地0.0330公顷。
叁、土地补偿及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辽源市人民政府对于公布实施辽源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府发〔2024〕10号)要求,该地块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滨痴级50元/平方米。
农用地土地补偿费:50元/㎡×20%,共计1.2470万元;
安置补助费:50元/㎡×80%,共计4.9880万元;
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50元/㎡×15%,共计0.2475万元;
土地安置补偿总费用:6.4825万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方式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充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0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东丰县沙河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实际的调查结果为准。
《拟征地预公告》下发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但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对土地征收决定不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