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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东丰县东丰镇巴卤社老火锅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18日对东丰县东丰镇巴卤社老火锅店已清洗消毒待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系统中接到核查处置任务,并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狈辞.齿叠闯2522042124193****)和检验报告(狈辞:齿颁330202508099)。同时,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要求当事人对餐饮具抽检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排查,督促其制定详细的整改报告。

  2.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餐饮具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叁十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餐饮具抽样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原因是未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清洗。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制定了整改措施,加强员工操作流程培训,落实人员职责,定期抽查或不定期抽查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实施,严格实施餐具清洗流程。

  二、东丰镇悦荷堂火锅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18日对东丰镇悦荷堂火锅已清洗消毒待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系统中接到核查处置任务,并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狈辞.齿叠闯25220421241930453)和检验报告(狈辞:齿颁330202508101)。同时,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要求当事人对餐饮具抽检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排查,督促其制定详细的整改报告。

  2.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餐饮具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叁十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餐饮具抽样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原因是未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清洗。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制定了整改措施,加强员工操作流程培训,落实人员职责,定期抽查或不定期抽查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实施,严格实施餐具清洗流程。

  叁、东丰县东丰镇顺玉朝族冷面饭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19日对东丰县东丰镇顺玉朝族冷面饭店已清洗消毒待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系统中接到核查处置任务,并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狈辞.:齿叠闯25220421241930457)和《检验报告》(狈辞.:齿颁330202508105)。同时,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要求当事人对餐饮具抽检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排查,督促其制定详细的整改报告。

  2.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餐饮具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叁十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餐饮具抽样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原因是未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清洗。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制定了整改措施,加强员工操作流程培训,落实人员职责,定期抽查或不定期抽查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实施,严格实施餐具清洗流程。

  四、东丰县东丰镇丹青里小炉子烧烤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19日对东丰县东丰镇丹青里小炉子烧烤店(个体工商户)已清洗消毒待使用的茶杯(复用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系统中接到核查处置任务,并于2025年9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狈辞.:齿叠闯2522042124193****)和《检验报告》(狈辞.:齿颁330202508107)。同时,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要求当事人对餐饮具抽检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排查,督促其制定详细的整改报告。

  2.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餐饮具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叁十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餐饮具抽样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原因是未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清洗。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制定了整改措施,加强员工操作流程培训,落实人员职责,增加了冲洗复用餐饮具的时间和次数,定期抽查或不定期抽查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实施,严格实施餐具清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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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赵云龙 复审:钱娜娜 终审:李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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