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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中2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丰县鹿乡酿造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26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通化市产物质量检验所对梅河口市欣达粮油店和梅河口市顺达综合商店经营的东丰县鹿乡酿造厂所生产的鹿乡牌酿造酱、鹿乡牌黄豆酱进行抽样检测。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系统中接到核查处置任务,经检验,两个批次农家酱中鹿乡牌酿造酱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鹿乡牌黄豆酱的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闯顿厂笔20251086)、(闯顿厂笔20251107),以及不合格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狈辞:闯顿厂笔20251086、狈辞:闯顿厂笔20251107),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批次的鹿乡牌酿造酱、鹿乡牌黄豆酱进行召回并进行整改。

  2.行政处罚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 7月30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东丰县鹿乡酿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鹿乡牌黄豆酱、鹿乡牌酿造酱数量少、货值金额低,在调查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采取措施,召回不合格产物,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适用《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序号232中违法程度较轻的裁量标准的规定,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87.00元;

  2.罚款50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387.00元。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单位生产销售的这两批次鹿乡牌酿造酱、鹿乡牌黄豆酱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故无法召回。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报告中指出:针对排查出的问题,该厂制定“即时整改+长效管控”方案,所有措施均已启动执行。对于人员管理方面:1.对所有生产、检验人员开展专项培训(内容:防腐剂添加规范、设备操作、检验标准);2.明确“添加-复称-记录”叁步流程,未执行复称的批次严禁进入下一道工序,已完成首轮培训。

来源: 时间:
初审:赵云龙 复审:钱娜娜 终审:李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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