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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履行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职责,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对于组织市县财政部门开展2025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5〕851号)要求,2025年8月至10月,东丰县财政局开展了2025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
经检查表明,大部分被检查单位基本能够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了新政府会计准则、公司会计制度及有关制度,不断细化预算编制,资产和财务管理进一步加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年度收支情况。但检查中也发现了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主要是有的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未按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应计未计公共基础设施等问题。
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东丰县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规定程序下达了处理决定。各被检查单位高度重视,采取完善会计账簿、改正记账凭证、补充完善原始凭证、补记公共基础设施、加强会计人员培训等方式积极整改,并承诺在以后工作中不再发生此类问题。
附件:2025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处理及整改落实情况
东丰县财政局
2025年10月16日
附件:
2025年度会计监督检查
处理及整改落实情况
2025年,东丰县财政局派出检查组成员11人,检查了东丰自然资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级)、东丰开发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级)、东丰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级)、东丰县南屯基镇人民政府、东丰县文化馆、东丰县南屯基镇北屯基村6家单位,发现违规问题27处,涉及金额11083.06万元,并对6家单位送达了处理决定书。
1、东丰自然资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级):物资采购不符合采购审批程序,金额0.10万元;出差存在先出差后审批问题,金额0.65万元;借款未签订合同,金额1300万元。
2、东丰开发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级):差旅费后附资料不完整,金额0.82万元;借款未取得收款票据,金额180.75万元,;记账凭证和会计账簿不符,金额4604.41万元。
3、东丰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级):差旅费审批手续不完整,金额0.37万元;租车费用高于同期市场价格,金额0.01万元;公务用车油款给其他单位车辆加油,金额0.13万元;招待费无公函,金额0.53万元;原始发票不符合规定,金额9.18万元;借款未签订合同,金额1830.76万元、1300万元。
4、东丰县南屯基镇人民政府: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金额37.58万元;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505.36万元;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完整,金额1.31万元;公共基础设置未入账,金额818.94万元。
5、东丰县南屯基镇北屯基村:未按日登记现金日记账,金额3.63万元;提前进行会计核算,金额11.2万元;未严格执行对账规定,金额2.51万元;超限额结算起点使用现金,金额0.1万元;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金额2万元;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完整,金额0.12万元;报销非正规发票,金额0.01万元。
6、东丰县文化馆:未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金额241.10万元;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220.32万元;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金额0.01万元;未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金额11.16万元。
截至公告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被检查单位已基本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