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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于东丰县烈士陵园划定保护范围的复函》(吉军厅函〔2025〕49号),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更好地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作用,经省政府批准,东丰县烈士陵园划定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按照东丰县烈士陵园《不动产权证书》和实际使用范围划定保护范围。即东至林地防火道,南至山坡护墙,西至中心林场林地,北至陵园护坡,保护面积11281.77平方米。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周边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历史风貌,不得影响烈士烈士纪念设施安全或者污染其环境。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或者有损烈士形象、有损纪念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附件:东丰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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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0日
东丰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