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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o n g F e n g . G o v . C n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苍产蝉辫;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前下达2025年生猪调出大县省级统筹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及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对于印发吉林省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东丰县2025年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丰县2025年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东丰县畜牧业发展促进中心&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东丰县财政局
2025年5月16日
附件:
东丰县2025年生猪(牛羊)调出大县
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根据省财政厅、省畜牧局《对于印发吉林省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于生猪(牛羊)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以提高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重点,把建设现代畜牧强县作为重要目标。以规模化、标准化、粪污资源化利用及优势特色品牌建设推进畜牧业扩能升级,突出抓好规模化养殖;以提升畜牧业良种化和技术服务水平,突出抓好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策引导、农户申报、政府监管、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努力促进我县生猪(牛羊)产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二、奖励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全规范、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使用好资金。
(二)一票否决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模化养猪(牛羊)场户和种猪(牛羊)场,不享受2025年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支持。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拒绝落实生猪(牛羊)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度,造成疫病传播等不良后果的。
2、出栏生猪(牛羊)不报检,逃避检疫的。
3、近叁年存在违法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药品或激素类物质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的。
4、猪(牛羊)粪尿直排造成环境污染,引发上访被国家、省市环保督察组督办的。
5、没有建设具有“叁防”功能粪污处理设施的。
(叁)标准科学原则。鼓励和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环保型科学养殖的原则。
叁、使用范围
2025年我县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53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下达为准,主要用于生猪(牛羊)生产环节的良种引进等支持生猪(牛羊)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方面的支出。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生猪良种引进项目的单位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规章与管理制度健全;种猪品种、谱系清楚,繁育档案资料记录齐全,种猪质量符合品种标准。生猪具备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引进种母猪的证明,引种时间为2025年1-12月份期间;或种母猪群规模在50头以上。为了保障基础母牛扩群增量目标,申报母牛(母羊)繁育体系建设项目的单位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基础母牛群存栏在50头以上,基础母羊群存栏在100只以上。
(二)生猪(牛羊)出栏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年度内无逃避检疫记录。
(叁)必须有能处理本场粪污的设施和设备,如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排污暗沟、“叁防”功能的沉淀池和粪场等,近两年来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上访事件。
(四)自觉配合接受畜牧部门的防疫、检测、监测等工作。
(五)生猪(牛羊)生产环节的良种引进及繁育体系建设方面支出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表(附表1);法人营业执照原件(经确认后退回,下同)及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种猪(牛羊)档案材料。
(二)时间安排
1、项目申报(6月9日-6月21日)。由乡镇政府(街道)组织按申报条件提出申请,组织有关人员逐户踏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场户填表(附表1)、汇总(附表2)、公示、申报,申报截止到6月21日,过期将视为自动放弃。
2、项目审核(6月24日-7月1日)。县畜牧中心组织验收组,对部分乡镇(街道)的申报单位进行抽查验收、核实。
3、项目公示。验收核实完毕后,县畜牧中心将符合奖励条件的申报单位名单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5天。
六、奖励对象确认方法
(一)现场踏查。实地查验申报单位是否符合奖励条件,查验包括以下内容:
1、生猪(牛羊)出栏及引种数量:以猪(牛羊)场养殖档案生产记录或检疫证明为准。每户繁育数量要有汇总说明,并有单位公章及畜牧站领导签字,否则无效。
2、动物防疫、检测、监测执行情况(见附表1)。
3、养殖条件审核,包括是否建有排污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及病死猪(牛羊)是否做无害化处理。
(二)踏查验收。县畜牧业发展促进中心对乡镇(街道)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踏查核实验收。
(叁)资金发放。项目申报、核实、公示无误后,县财政局及时将奖励资金经县畜牧业发展促进中心拨付给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
七、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理安排使用奖励资金。对弄虚作假的,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下一年度奖励资格。
东丰县畜牧业发展促进中心举报电话:0437-5060118
东丰县财政局监督举报电话:0437-622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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