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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中3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丰县小四平镇亮亮宏福蔬菜水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2日,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省标检产物检测有限公司对东丰县小四平镇亮亮宏福蔬菜水果超市经营的食用农产物进行抽样检测。2025年9月29日,黑龙江省标检产物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该批次食用农产物中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5年10月10日向东丰县小四平镇亮亮宏福蔬菜水果超市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F25GZ00676),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批次的姜进行召回并进行整改。
2.行政处罚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0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东丰县小四平镇亮亮宏福蔬菜水果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叁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并不知道采购的姜不符合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本局亦未接到消费者购买食用该不合格批次的姜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叁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单位销售的姜属于食用农产物,保存时间短,且采购的量不大,时间间隔较久,已全部销售完,故无法召回。销售后至召回通知截止日,尚未有消费者因食用该不合格批次的姜后产生危害后果。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报告中承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我店会继续严格履行进销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等制度,把好进货关,不买来源不明或无合法资质的食品。同时,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指导,为小四平镇百姓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
二、东丰县大阳镇丽娟宏福蔬菜水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1日,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省标检产物检测有限公司对东丰县大阳镇丽娟宏福蔬菜水果超市经营的食用农产物进行抽样检测。2025年9月29日,黑龙江省标检产物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该批次食用农产物中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5年10月10日向东丰县大阳镇丽娟宏福蔬菜水果超市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F25GZ0****),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批次的姜进行召回并进行整改。
2.行政处罚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0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东丰县大阳镇丽娟宏福蔬菜水果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叁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并不知道采购的姜不符合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本局亦未接到消费者购买食用该不合格批次的姜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叁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单位销售的姜属于食用农产物,保存时间短,且采购的量不大,时间间隔较久,已全部销售完,故无法召回。销售后至召回通知截止日,尚未有消费者因食用该不合格批次的姜后产生危害后果。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报告中承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我店会继续严格履行进销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等制度,把好进货关,不买来源不明或无合法资质的食品。同时,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指导,为大阳镇百姓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
叁、大阳镇大众商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1日,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省标检产物检测有限公司对大阳镇大众商店经营的食用农产物进行抽样检测。2025年9月30日,黑龙江省标检产物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该批次食用农产物中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5年10月10日向大阳镇大众商店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F25GZ0****),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批次的香蕉进行召回并进行整改。
2.行政处罚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0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大阳镇大众商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叁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并不知道采购的香蕉不符合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本局亦未接到消费者购买食用该不合格批次的香蕉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叁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单位销售的香蕉属于食用农产物,保存时间短,且采购的量不大,时间间隔较久,已全部销售完,故无法召回。销售后至召回通知截止日,尚未有消费者因食用该不合格批次的香蕉后产生危害后果。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报告中承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我店会继续严格履行进销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等制度,把好进货关,不买来源不明或无合法资质的食品。同时,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指导,为大阳镇百姓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
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进行反映。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5日